劳动用工试用期纠纷:试用期录用条件确认书

时间:2020-08-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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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试用期纠纷:试用期录用条件确认书
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纠纷里,十个案件、八个违法,判单位承担赔偿金责任。
单位解聘试用期员工,最常援用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在于:大多数单位都没制定或没制定好试用期录用条件确认书。
到了法庭,单位一方主张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拿不出依据同时也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另一边,员工有较大空间对所谓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进行合理解释;如业绩不达标,可以解释为已尽力但无奈市场不行、原因在市场。最终,法官也只好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和立法目的,判定单位违法解除试用期员工,支付相应赔偿金。
对单位而言,制定好录用条件确认书可以较大幅度避开上述风险。在录用条件确认书内明确各项主要的录用条件,如岗位基本条件、试用期业绩要求、不存在争议纠纷、转正考核具有主观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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