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0-08-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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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若要以劳动者长期、多次处于考核末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应当为其提供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之后,劳动者仍然不符合公司考核要求或者仍然处于公司考核末位,则可以证明该劳动者不能胜任公司,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只是符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仍然遵循《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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