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以“拆违代征收”的惯用伎俩

时间:2020-08-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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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以“拆违代征收”的惯用伎俩

1、虽持有合法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仍可以没有办理规划手续、土地证缺乏档案等理由实施拆违

2、根本原因不是因为违法建设,而是由于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所致

3、以非法建筑为理由,强行推行征收工作,行政目的不当

4、通常以下发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公告等流程性文件掩盖非法目的

5、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

6、漠视“违法建设”现状。由于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

二、案法院观点

区政府推进征收实施工作,已与大部分公民签订补偿协议,因本案一审原告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区政府便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而径行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其所称据此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公告等法律文书,本院均不予认可,也不能成为本案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

三、有关“违建”和“滥用职权”问题的延展

1、涉案裁判思路适用于农村,城市的情况与之不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建房屋必须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规定出自各地《城乡规划条例》,有效时点各地不同,从各地出台本地相应规定的时间为始。

2、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项目范围,且存在因对补偿数额不满而未签约搬迁的实际情况。这是“以拆违代征收”行为认定的重要事实依据,即遭违建查处、拆除的房屋必须位于某一征收拆迁项目的范围内,且客观存在被征收人拒签补偿协议的情况。

3、一般而言,当房屋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个人建房使用土地许可证、土地登记审批表这4项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即可被认定为涉案征收拆迁项目的被征收人。涉案房屋有合法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能够明确其没有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的事实,因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而被认定为违建,认定标准“过于苛刻”,丧失了行政合理性。

4、若房屋系完全无证,或房屋建造于非集体建设用地上,则上述判决未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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