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究竟有必要区分吗?
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究竟有必要区分吗?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通常分为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公益拆迁就是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征收行为,也可以说成是政府拆迁。不过在实践过程中就有很多人打着公益拆迁的名义实施非公益拆迁行为。但不管是“挂羊头、卖狗肉”还是“明知故犯”,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究竟有必要区分吗?两者区别是什么?
由于在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两者的区分,因此有一部分人认为,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无需进行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之分,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应公平公正,不能因为政府征地用途的不同而给予被征收人有失公平的差别对待,既然国家法律中规定了公平补偿,就没有必要为此而区分是否具有公益目的,况且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也并不清楚,并非国家所实施的项目就一定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如果要对公告利益进行列举式的规定,很难囊括所有的公益项目,而如果采取概括式的规定,则有以偏概全之嫌,因此,只能采取概括式加列举式的立法体例来建立健全公共利益的机制及程序,由被征收人来认定政府所实施的公权力行为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
但也有部分群众认为,要必须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由于土地征收征用的实质是对被征收人权力的剥夺,因此应当对私权力有所限制。如果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规定,则可以对征地过程中宽泛的政府自由裁量权有所限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政府公权力的滥用,避免政府随意征地的行为,另一方面,出于公共利益征收土地更能使被征收公民信服,也是证明征收行为合法性的前提。
同时,由于土地用途的不同,被征地人的利益损失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出于损失与收获成正比的想法,也应当严格区分不同征收类型对失地公民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前提条件。
那么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有何区别?
1、拆迁主体方面,公益拆迁中政府是拆迁人,而在非公益拆迁中,开发商是拆迁人。
2、拆迁程序方面,公益拆迁在颁发拆迁许可证之前,要举行听证会论证公益目的和补偿方案,并经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第三方主体对公益目的进行确认。
政府征地一般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征收。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而非公益拆迁由开发商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再申请土地使用权。
3、在拆迁补偿方面,由于拆迁主体不同,所获得的补偿也会有所不同,公益拆迁补偿标准由政府根据完善的法律规定确定基本计算方法,非公益拆迁在根据法律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之上由开发商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在拆迁补偿方面,对于非公益拆迁,被拆迁人可适当的要高补偿。
4、在强制拆迁的设置上,公益拆迁中政府不得自己执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更不可以参与非公益拆迁的强制拆迁,开发商应当通过诉讼申请法院执行判决。如果强制拆迁,那么政府就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政府角色方面,在公益拆迁中,政府应当依法行政,切实代表公共利益,可以在房屋管理部门中设立专门的机构从事公益拆迁的立项、制定方案、落实补偿安置等工作。在非公益拆迁中,政府必要的时候可退出拆迁第一线,不参与补偿价格的制定以及拆迁谈判等;其次可在适当的时候监督者、管理者和裁决者,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调控和保障,重点解决好困难群众安置问题。
不过不论是商业拆迁还是公益拆迁,都应该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在补偿不合理的时候千万不要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主动与拆迁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直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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