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黑灰产行为有哪些?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一、互联网黑灰产行为有哪些?
所谓网络黑灰产,指的是电信诈骗、钓鱼网站、木马病毒、黑客勒索等利用网络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稍有不同的是,“黑产”指的是直接触犯国家法律的网络犯罪,“灰产”则是游走在法律边缘,往往为“黑产”提供辅助的争议行为。
目前,网络黑产犯罪已形成分工明确的上、下游黑产链条,而为各类网络黑产提供支撑的供给链也划分出物料、流量和支付三大要件。其中,物料为网络黑产提供犯罪原料和技术工具,流量负责触达受害人群,支付解决黑产获取赃款的资金通道。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这三个要素也正在发生变化。其中,网络黑产的物料由此前的包括居民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U盾的个人信息“四件套”,扩展到指纹、面容、声音等生物信息。例如,有人利用“换脸”制作虚假的淫秽视频进行传播,还有犯罪团伙通过3D软件合成“假脸”认证网络平台账号,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虚假注册、刷单、薅羊毛、诈骗等不法行为。
在非法支付结算环节,包括恶意注册账号仍然是源头,虚拟商品交易成为主要渠道,非法支付渠道向普通个人账号转移的趋势明显,商户支付接口被聚合支付平台违法挪用情形增多,电商、通信运营商等大型可信商户成为新焦点。
警方提示:网络黑灰产犯罪形式较为复杂。抵制网络黑产,要提高警惕,不轻易打开有风险的网站、短信、链接等,尽量访问具备安全协议的网站,受到网络黑灰产侵权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网络平台反映维权。而不要因小利而违国家之大法,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二、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就属于网络黑产犯罪的一种。规定如下: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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