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员工欲辞职,公司不得无故扣钱

时间:2020-08-06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问:小于是一名大学四年级学生,为增加个人履历,与一家广告传媒公司订立了口头劳动合同,约定每周为公司工作四天,每天工作四个小时。半年后,小于找到了理想的工作,新公司要求小于在正式上班前到公司实习熟悉业务,以便正式入职后能够更好的胜任自己的工作。于是,小于便向广告传媒公司提出辞职,但是该公司负责人说若辞职必须提前30日提出,以便公司找到接替的,否则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扣发最近的全部工资。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法?

答: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所以小于属于非全日制工。该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同时该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无论员工属于哪一种用工形式,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报酬,若劳动者有违法行为,也只能依法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该广告公司因为小于的辞职而要扣发他的工资是一种违法行为,小于完全可以主张要回自己的劳动报酬。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