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能否支持?
问:2016年3月,张先生委托重庆某旅游公司办理张先生等5人出国旅行签证,并向旅游公司支付了签证费。同年4月4日,签证办理完毕。4月10日,张先生与旅游公司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4月11日,张先生向旅游公司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25日,张先生一行五人按照约定的时间赶到北京准备出行。当日下午,张先生接到通知,已经办理的签证不能出境。张先生等五人立即联系旅游公司,旅游公司向成都美国总领事馆发函询问并确认属实,张先生等五人遂未能出行。张先生认为,旅游公司未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按约定提供旅行服务,导致其不能按期出游,在得知无法出行时,旅游公司亦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存在过错。
后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出境旅游合同》,同时要求旅游公司退还所有旅游费用及往返北京和成都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请问,张先生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重庆龙女士
答: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签证后重新面谈系不可归责事件,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因机票系不可退票,依据法律规定,该费用旅行社有权扣除。在扣除该费用后,旅行社应对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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