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关系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受不受理 时间:2020-08-07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当事人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并不是法院受理的范围,法院是不受理的,但涉及财产、子女抚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加载更多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 返回 登录 注册 忘记密码?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