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到单位后旧伤复发是否属于工伤赔偿范围怎么定?

时间:2020-08-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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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负伤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情形,具体范围包括:

一是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致残的;

二是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

三是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害致残的;

四是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五是因医疗事故致残的。案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视同为工伤。

王某在部队服役时因公负伤并摘除右眼球后,王某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后王某转业到某厂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伤情属于旧伤复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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