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女职工的“三期”包含了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在这“非常时
(一)孕期女职工的假期
1.产前检查
内容: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
待遇: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按出勤待遇发放。
2. 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疾病待遇管理办法执行。即单位应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3.产前假
内容: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5个月;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2.5个月的产前假。
待遇:产前假期间的工资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80%。
(二)产期女职工的假期
1.产假
内容:单胎顺产98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
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补差按有关规定执行。
2.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内容: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在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一般应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应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两项假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待遇:晚育假同产假期间待遇。
(三)哺乳期女职工的假期
1.哺乳假
内容: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6.5个月哺乳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批准其6.5个月哺乳假。
待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80%。
2.哺乳时间
内容:在婴儿一周岁内,用人单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当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哺乳时间,最多不超过6个月。
待遇:哺乳时间的待遇按出勤待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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