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
进行征收或拆迁前,需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比如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人民政府经常不公布相关征收文件,或者公布的方式、时间不合理,导致当事人未能及时查看,从而错过了一些重要的维权信息。那么已经公开过的政府信息还可以再申请公开吗?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根据该条规定:
(1)如果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过的,则当事人再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便当事人能够及时找到相关信息;
(2)如果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属于应当公开还未公开的内容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告知当事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时间、地点、途径以及其他事项;
(3)如果当事人申请的内容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就申请的内容作出更改、补充。,就当事人更改、补充后的申请内容予以答复。
综上可知,无论行政信息是否事前已经公告,一旦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所要做的事情就是保证当事人能够在合理期限内获得该行政信息。所以,即使是已经事前公开过的信息,当事人提出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也应当保证提供的回复能够有利于当事人获取该信息。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应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都应当属于各地政府需要重点公开的内容,主动公开相关的信息是政府的责任。同时,政府还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及时主动提供公开的信息,有条件的还可以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保证当事人及时获取信息的权利。因此,在房屋征收或者拆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申请有关征拆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准确告知获得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或者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也要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如果当事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信息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不公开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该信息公开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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