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案件认定集资诈骗罪的法律依据如下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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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投资人将金钱所有权交付给焦某某及其公司是基于其诈骗行为实施的。

投资人并不是基于焦某某已经明确向投资人说明自己需要开立公司,公司本身的经营内容、模式、项目及收益预期促使投资人将钱款投于该公司的设立经营,而是基于焦某某利用这个公司作为幌子,告诉投资人公司平台可以为投资人匹配有抵押、担保的无风险债权,其公司仅作为中介,将投资人的钱款作为贷款发放给需要使用资金的债务人,使投资人可以收到高于银行贷款利息的回报,投资人认为通过银行这个“中介”将自己的钱款借贷给他人,银行给的回报率比焦某某这个“中介”给的低,才将自己的钱款通过焦某这个“中介”“平台”发放出去,是基于焦某某为其匹配的“优质债权”的预期收益,而不是基于焦某某这个公司本身的运营内容、模式带来的项期收益投资的,试想如果焦某某及其公司向社会公众宣传称投资款是用于其自己公司的日常开销,那么还能有几个投资人愿意将钱款交付给焦某某及其公司?

因此,焦某将吸收来的钱款用于自己这个没有任何实质经营内容的公司日常开销,不但违背了投资人的意愿,且虚构事实进行了隐瞒和欺诈,已经构成集资诈骗而不仅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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