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案件和受贿案件中“财产性利益”特殊情形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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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案件和受贿案件中“财产性利益”特殊情形
实践中,财产性利益也经常表现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和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自己或第三人取得债权、使他人免除自已或第三人的债务、债务延期履行等。
准确界定贿赂犯罪的界限,认定行为是受贿还是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关键还是要把握“权钱交易”这个本质特征,首先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取了利益,其次要判断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符合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
对于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加重一方义务的合同要注意审查双方订立合同的本意,依法打击以“合同”之名行贿赂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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