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后,购房人能否请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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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后,购房人能否请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可以(针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后,已支付全部款项的购房人可请求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并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义务。

(1)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交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人,就所购房屋对开发商享有的债权,有别于普通无担保的债权,在受偿顺序上也优先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2)破产法规定的针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属于无效的,是因为该清偿行为损害了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交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人,对于所购房屋享有的权利具有特定性及优先性,其债权的实现并不会损害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利益。

(3)管理人仅有权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在购房人支付全部房款的情形破产管理人并无权解除合同。

故该等行为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16条所称无效的针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而且购房人已支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款项,故房开发商的破产管理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无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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