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杨某某、邱某某等十六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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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股东之一与吴某某、刘某某成立北京华泰祥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6月25日张某某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泰祥生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于2011年6月成立北京中通鸿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4年1月成立北京中通泓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多个有限合伙公司。

张某某先后与李某甲、邱某某、李某乙等十四名被告人于2012年至2014年8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SOHO现代城、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等地,以上述有限合伙投资项目或投资股权的名义,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回报等方式,公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方某某、钟某某等140名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6亿余元,返款人民币200万余元。

本案中,嫌疑人供述有大笔资金用于支付中天泰和国际工程勘察设计(北京)有限公司的图纸设计费,金额高达700万元。

同时,如e租宝案件中央视的巨额广告费、泛亚案件中支付的相关专家费、广告费等,对于以上金额是否应当追缴、如何追缴、全额追缴还是部分追缴此前仍有争议。

决定追缴时,除了具备利息、分红、代理费、好处费等客观要素外,是否应考虑获利人的主观因素,包括认识能力、认知状况等。

对于确属蒙蔽参与获利的,是否列为追缴范围。清退的方式如何开展等仍需重点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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