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罪数问题怎样确定?

时间:2020-08-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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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既遂后,行为人使用、毁坏该财物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无罪。
(2)盗窃既遂后,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无罪。
(3)盗窃既遂后,行为人以此财物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具有期待可能性,成立盗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4)明知是假币而盗窃,再持有的,属于吸收犯,成立盗窃罪;误以假币为真币盗窃,知道真相后持有、使用的,成立盗窃罪与持有、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5)盗窃他人财物后,被害人当场要求返还财物,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免除返还义务,如果符合事后抢劫的,成立(事后)抢劫罪;否则,直接按照抢劫罪处罚(抢劫财产性利益)。
盗窃罪的责任内容
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事后变占有为所有的,可能成立侵占罪)但是,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
(2)将自己占有、自己所有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无主物当作他人占有财物而窃回的,不成立盗窃罪。
(3)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其他财物而窃取,又不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不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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