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责任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时间:2020-08-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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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由患者对产品缺陷、损害事实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中,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质量缺陷、指示缺陷。设计缺陷,是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质量缺陷,是指由于制造过程出现问题而产生的缺陷。指示缺陷,是指生产商或销售商,没有提供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
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证据,可以依法申请鉴定。如果由于植人的医疗器械在体内无法取出,无法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查明如下事实:首先,患者植入的医疗器械是否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由此证明该医疗器械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其次,被告(生产者、销售者或医疗机构)能不能证明该医疗器械未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是原告原因造成的。如果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即视为该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
医疗机构需要证明其向患者使用的医疗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且在使用过程中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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