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的诊疗义务有哪些?

时间:2020-08-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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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达到当时的医疗水平,最重要的就是要客观评价诊疗活动是否符合医务人员应当达到的注意标准、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可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是对医务人员的基本要求,是所有医务人员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即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始终保持善意、尊重患者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如:以治疗疾病为首要目的,毫无保留地将疾病相关诊疗事项告知患者,在选择、设计诊疗方案时尽可能经济,在诊疗过程中尽可能地为患者提供方便、保障患者安全等。高度注意义务是对医务人员在每一个诊疗环节应遵守的具体规定与要求,如在检查、诊断、用药、手术、观察、告知及后续随访,每一个环节都有具体的诊疗常规、护理规范、专家共识来规范,如:医师值班制度要求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视诊,如有事离开,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要求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同意并签名,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证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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