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私底下找熟人看病受到损害的,能够以医疗机构为被告?
时间:2020-08-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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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患者没有到医院看病,而是私下请医生治疗,这种情况下医生诊疗行为并非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发生医疗损害,应以该医生个人为被告,与医生所在医院没有关系。
若患者到医院看病没有挂号,也不按规定建立门诊病历(病历本),而是直接找熟人看病,此种情况下患者并未与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若发生医疗损害,与医院无关。
若医院对医生的诊疗行为进行追认,如:医院按医生处方抓药,则可认为是对医生履行职务行为的追认,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医院要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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