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沟通书面确认很重要

时间:2020-08-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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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安全:2014年5月29日患者因“发现无痛性肉眼血尿1月余”入住某医院。据住院病案记载:2014年4月患者无明显诱因下出现无痛性肉眼血尿2次,尿液内含暗红色血块,伴急性下腹部疼痛不适,尿频尿急、尿道口灼热感,夜尿3次/日。
疑似侵润性高级别尿路上皮癌,入住被告处就诊,行剖腹探查+腹腔脓肿清创引流+阑尾切除+广泛肠粘连松解+末端回肠造瘘术。引流管不到位,导致腹腔感染,再行手术。
鉴定结果:患者属于膀胱癌晚期,腹腔内及腹壁多处转移,全身基础情况差,受手术创伤和感染等双重因素影响,这是导致患者肾功能不全持续加重的主要原因。
患者主诉“发现无痛性肉眼血尿”求诊,经检查后明确为浸润型高级别尿路上皮癌,医方对其的临床判决正确,实施全膀胱切除有明确的指证;但医方对患者术后的腹腔感染诊断不及时。
医方对患者实施达芬奇机器人辅助腹腔镜下手术具有可行性,其单侧输尿管皮肤造口,无功能输尿管结扎的手术方式适当,该手术操作过程未发现违反医疗规范。患者术后广泛性腹腔感染,再次行剖腹探查+腹腔脓肿引流+阑尾切除+肠粘连松解+末端回肠造瘘的手术方式,符合医疗处理的基本原则。
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①术前告知欠充分,术前知情同意书内未特别提及腹腔感染,二次手术探查后决定行回肠造瘘术,告知家属后未再次签字确认,②术后未能保持引流管引流通畅。③术后腹腔积液考虑合并感染,未进行进一步检查(可行腹部CT和腹部立卧位平片)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三级戊等。
法院判决:赔偿各项费用共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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