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生效判决的部分债权能否由受让方申请执行?

时间:2020-09-08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华通公司将(2018)最高法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辽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人为赵某、李某的那部分债权转让给利德公司,利德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就受让部分债权向辽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辽宁高院立案执行。

赵某、李某认为“华通公司申请了再审,转让标的性质、金额不明确、不确定;华通公司和利德公司从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异议人,该转让行为对异议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请求撤销(2019)辽执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利德公司的执行申请或不予执行。

最高法院认为:
(一)、转让价格系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价格高低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且华通公司已经出具合同履行确认书,确认收到合同约定的转让款。
(二)、复议申请人在(2019)辽0293民初118号诉讼程序中、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已经知晓了华通公司与利德公司的债权转让事宜。
(三)、华通公司对(2018)最高法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未撤销原判决的情况下,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
小结:
一句话,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可以部分还全部转让,受让方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