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股东原因被公安机关没收公司财产,公司对股东做出减资决议有效吗?

时间:2020-09-0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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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795号】,在该案中姜某因贪污犯罪,其作为股东的A公司被司法机关扣押、没收部分现金,检察院的理由是姜的出资系来自违法所得。于是,A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将司法机关没收的部分财产对应的姜某股权做减资处理,并依据此决议办理了变更登记。
为此,姜某认为公司的减资决议在不符合减资条件、违反减资程序的情形下,对其和另一位涉及刑事犯罪股东的股权进行减资,未经全体股东同意,属于违法减资,决议内容剥夺了其股东平等权,侵害了姜某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从青岛弘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扣押并没收现金200万元,且在扣押清单上载明“所扣款系上诉人用违法所得购买的股权及产生的孳息,从其出资款中扣除”。A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按照当初改制入股和增资扩股时的原则进行减资,合计减股.2股(人民币200万元),持股比例按照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作相应调整。A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姜某主张该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应支持。
本案中的姜某减资是因为其财产被公安机关扣押,个人以为即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同比或不同比减资,股东会决议减少姜某的出资应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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