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保证金后对方违约,我能否要求其双倍返还?
时间:2020-09-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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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你好!我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在签合同时我支付了1万元保证金,后刘某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我能否要求其双被返还我交付的保证金?
答: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你如果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该保证金具有定金性质,则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否则,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所以,也建议你,在以后的经济交往中,如果要想通过给付保证金达到“定金”保证的目的,必须明确表示出定金性质,单纯载有“保证金”“订金”“押金”等字样是不能当然具备“定金”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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