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病假条是否构成诈骗?

时间:2020-09-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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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涉案员工周某因伪造的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情病历的手段休病假,骗取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依照规定向其发放的工资及缴纳社保费、公积金共计.45元一案,判处周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在判断员工是否构成诈骗,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如果员工确实有病情需要休息,即便伪造病条,很难判定为诈骗。比方说,有些女员工在产后伪造产后抑郁症的病条要求休假,而产后抑郁症没有明确标准,难以界定,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审讯也难以取得员工没有产后抑郁的证据。
但如果员工在病假期间在其他地方工作、劳动、任职的证据,便可以证明员工有工作能力,却伪造病条不来公司上班,这样的行为涉嫌诈骗。

第二,涉案金额问题。构成诈骗罪还需要一定数量的诈骗金额,金额不到公司只能通过民事手段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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