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维权有哪些不同?

时间:2020-10-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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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找劳动监察还是找劳动仲裁维权,往往不知如何选择。那么,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有着哪些区别呢?

一、性质不同
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劳动监察有行政处罚权,但不能组织双方调解;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准司法程序,没有行政处罚权,但可以组织双方调解。

二、受案范围不同
劳动监察必须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劳动仲裁: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监察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对职工这一整体的劳动法权益侵害的保护,劳动仲裁则是侧重于用人单位和个别劳动者具体劳动争议的处理。

三、受理案件时限不同
劳动监察的受理时效是两年,劳动仲裁的受理时效是一年。

四、证据收集方式不同
劳动仲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五、申诉途径不同
劳动监察可以投诉举报的方式进行申诉,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要明确。
劳动仲裁须争议当事人亲自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六、处理对象不同
劳动监察追究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行政责任。
劳动仲裁追究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

七、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监察机构通过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形式发现违法行为,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予以处罚,体现的是强制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不允许通过劳动者放弃权利,免于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既不诉不理,劳动仲裁适用调解程序,劳动仲裁的程序集中体现了自愿原则,如提请仲裁的自愿,处分权利的自愿等。

八、后果不同
当事人不服劳动监察处理决定则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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