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代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损失由公司承担!

时间:2020-10-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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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在社会保险代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存在不一致。代缴是直接以社保代缴公司的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保,此种情形不是代理而是代替。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由于社保涉及人身性质,代缴公司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却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相关待遇,而在账户名义上,却又显示用人单位并未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就导致劳动者在申报社会保险待遇时,存在被社保部门拒绝的风险,而劳动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将会由用人单位直接承担,对于企业来说也存在很大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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