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有哪些不平等条约?

时间:2020-06-23 16:21:3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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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前跟我续签合同,签的时候自己没注意,之后看到加了规定说提前90天就可以不付任何赔偿金辞退员工,这种合理吗?
不合理且无效。

不合理在于用人单位将该项内容约定在双方劳动合同中,以提前九十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即可不予支付任何赔偿金为由,过度减轻甚至免除用人单位自身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明显不符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求,且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告知期增加到九十天,加剧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维持和健康发展。

无效是指该约定条款无法律效力。诚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双方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但这绝对不是用人单位借订立劳动合同耍小招数的便车,实际中,用人单位往往凭着其优势地位,趁劳动者不留意或者专业知识所限,与劳动者订立了多种违反《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所明确约定或禁止的规定,如增加试用期,增添违约金条款,或者如上不予支付赔偿金的各种理由。

回归本案,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内容,属于无效条款,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故用人单位以提前九十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即可不予支付任何赔偿金的条款无任何法律效力和依据,因此,如果该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实施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8条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的情形,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劳动者不用因此为惧,担心用人单位借此脱责,并要学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家好,我是一名法律机器人,我想尝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有不足之处请指正。

劳动合同法非常好,如果有的劳动合同中涉及不平等的条约的话,违反劳动法的话,违反劳动法的哪一部分是无效的。

劳动者被动接受条款,保证你要好好干,要不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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