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请求召开股东会,不可诉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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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民纪要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者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为什么】
(1)如果可诉,属于何种类型?诉讼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如果请求召开股东会可诉,不是确认之诉,不是变更之诉,就只剩下给付之诉一个坑了。
但给付之诉:需要相对方履行某种义务,且可执行。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需要董事会召集,其他股东加以配合,如果法院判决应当开会,如何强制执行呢?做不到啊!
如果可诉,还真是无处安放的类型啊
(2)公司法其实已经规定了较为明确的股东会召开路径: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重要股东依次补位进行召集的规定。
若股东一不开心就起诉,要求法院主持大局,强令开股东会,则上述规则,也就无处安放,实际意义不大。
(3)股东会、董事会更多的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法院应该充分尊重公司的自治性,有所为,有所不为。其中,召开股东会,属于有所不为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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