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以下辩解和辩护意见

时间:2020-11-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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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薄熙来有关收受唐肖林贿赂及知晓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费用的两份自书材料系在办案人员施加不正当压力和诱导下违心所写,该两份自书材料及之后与此相关的供述和亲笔供词均属于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属于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不予采信。

2.证人薄谷开来有精神障碍,其作证能力存疑,且其全部证言均形成于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可能是是在某种特殊的压力下或者为了自身立功减刑而作出,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

3.不能排除证人徐明唐肖林王正刚、吴文康、王立军等人因被刑事追诉可用来存在重大利冲突而推卸责任的可能性,其证言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4.起诉指控薄照来为唐肖林谋利事项,均系薄熙来依法支持大连国际公司相关工作的职务行为,薄熙来对唐肖林从中获利并不知情,并非为唐肖林个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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