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财务人员中从事会计的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时间:2020-11-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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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的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有一名会计始终坚持自己才到公司时间不长,并没有独立进行过财务工作,只是翻看公司账本、账目情况辩解自己并不明知公司的运营情况
后来经过多方取证,发现其翻看的公司账目中有对多名投资人返利的银行明细,且其是与多名资深财务人员在一间办公室工作;
并发现这些财务人员的办公室恰好是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的存放处。
大量的投资合同,以及合同中赫然在目的“借款咨询与服务协议”,这名会计不可能忽略这个公司所从事的业务。
因此,最终法院认定其具有明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但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最后法院做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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