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位不退押金,怎么办?
法律咨询
小李:我和单位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我提交了申请,要求辞职,不再续签合同。单位每个月从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作为押金,要求工作交接完毕后退还押金。但是我工作已经交接完毕,单位拒绝退还押金。我该怎么办?
在当事人咨询过程中,律师发现该用人单位除了扣押金不退,还存在以下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第一,没有缴纳社保;
第二,押金是从工资中按月扣除的,相当于每个月都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三,收取押金并且不予退还。
该用人单位的老板,不仅“完全不拿劳动法当盘菜”,其管理方式更是“奇葩”。比如,要求其他员工删除该员工的和其他联系方式,未删除的,一经发现,罚五百。比如,在其他员工面前称离职员工”人品不好”。还有,明明员工提前一个月提交了辞职申请,老板却矢口否认收到过申请书。
律师解答
针对小李和用人单位的纠纷,律师分析如下:
第一,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小李可以不用提前30天辞职,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此外,对于未缴纳社保事宜,可以通过向社保部门投诉,由社保部门强制单位缴纳,当然,员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小李补缴。
第二,根据上述第一条分析,单位否认收到小李的辞职信,并不会对小李造成影响,因为合同只有一年,并且已经到期,即便没有到期,小李也可以补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来补救。但同时,老板否认收到辞职信的做法,对员工是个不错的警示,辞职也好,给单位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罢,都要保留相应的证据,比如邮件、快递单等。否则,单位很可能以未收到辞职信或通知书为由,以员工旷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理由辞退员工。对于员工来说,得不偿失。
第三,小李与单位的合同期限只有一年,如果小李并不想追究单位未缴纳社保和克扣工资的责任,只想要回押金,可以在合同到期时直接离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第8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收取劳动者押金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综上,律师给小李的解决方案为:
1.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退还押金;
2.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4.单位当众贬低员工人格,使得员工社会评价降低,情况严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老板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小李根据律师给出的解决方案,权衡利弊,最终选择了要求单位退还押金,其他事宜,容后再算。
小李周末咨询了律师,周一已经如愿以偿,拿到了单位退还的押金。很多员工认为,劳动局都是偏袒单位的,即使知道解决方案,也不愿意积极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以后,职场上,遇到此类违反劳动法、侵犯员工权益的行为,员工都应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让自己的权利睡眠。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收取劳动者押金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法》
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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