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跳河不救还约人夜宵 不作为犯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妻子跳河不救还约人夜宵】眼看着妻子跳河却不施救,在现场逗留10分钟后离去,还约人一起夜宵,两天后报警称妻子失踪——浙江海盐县法院日前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鲍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8月15日,一具女尸在海盐盐嘉塘桥下的河里被发现,经鉴定为溺水死亡。警方确认死者为朱某,18日通知其丈夫鲍某到武原派出所辨认尸体并接受询问。与鲍某一同前来的还有死者朱某的哥哥朱明(化名),他后来向警方提供了揭开朱某死因的重要证据。
据了解,40岁的鲍某今年1月和朱某结婚。8月12日晚,两人参加完朋友的生日宴,由朱某开车回家,路上发生争吵、扭打,朱某下车步行。鲍某驾车追上,劝她上车,朱某不肯,鲍某开车离开,不久又掉头找到朱某。此时,朱某站在桥边,看到后翻过栏杆,跳进河中。鲍某并未施救,而是逗留10分钟后驾车离开,回家又约朋友吃夜宵,15日去派出所报案称妻子失踪,称问了妻子好友,还到工作单位去找,都没有下落。
11月,案件移送海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发现,对是否看见妻子跳河,鲍某始终含糊不清,称当晚喝醉了,记不清。
经审查,从路面监控及行车记录发现,鲍某驾车期间,不论是直行还是掉头转弯都十分平稳,没有发生醉酒状态下常见的情况,足以判断鲍某虽然饮酒但驾车时意识清醒,状态良好。针对鲍某称只模糊记得妻子跳河,自己喝醉酒并不很确定,检察官认为,监控视频显示鲍某看到妻子跳河后直线驶至跳河位置,没有犹豫,结合公安侦查阶段鲍某承认看见妻子跳河,以及曾向朋友吐露看见有人跳河,判断鲍某的辩解不成立。鲍某后来承认看到妻子跳河却未采取救助措施。
检方认为,鲍某的辱骂、殴打引发了朱某的自杀,朱某跳入河中,生命处于紧迫的危险状态,鲍某目睹了经过。作为丈夫,他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救助义务及前期先行行为引发的救助责任,但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反而消极逃避,放任朱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海盐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罪名,一审宣判鲍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法律延伸阅读:不作为犯罪的认定标准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那么,不作为犯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呢?
不作为犯罪的认定标准
(一)违反法律直接规定。是指《刑法》有直接规定的罪名,才构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为罪”,严禁“类推”。以《刑法》确定罪名为准。
(二)负有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
例如;母亲拒绝婴儿喂奶,造成婴儿死亡的。属于不作为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绝履行的行为。是指能够有条件作为,而拒绝履行作为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要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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