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无效!

时间:2020-12-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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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因为手头紧想跟小王借1万块钱
并答应给小王20%的利息
于是小王给付小李8000元现金
小李出具了借款1万元的借据
其中扣除的2000元算利息
没过几个月,小王又来借5万块钱
俩人约定还是按“老规矩”
于是小王又给付小李4万元现金
为方便记录小李建议
把两次借款写在一张借据上
于是小李出具了一张
借款1万+5万=6万元的借据
此后,小李曾偿还5000元
其余借款一直拖欠直到借款期满
于是,小王将小李诉至法院
要求小王按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
小王则只同意偿还本金
和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定
小李实际借款本金应为元
由于小李拖欠借款期限已达一年以上
其应支付的利息数额已超过5000元
小李偿还的5000元
可从其应付的利息总额中扣除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经常会在借款利率上进行一些约定,约定的利率额度一般都比较高。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将要负担高额的利息,尤其是“砍头息”经常出现在借贷案件中。
所谓的“砍头息”指的是出借一方,在借钱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被称之为“砍头息”。
一、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案中,小王与小李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存在,除小王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外,当事人之间资金通融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小王请求小李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借款期内约定利息过高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小王与小李在两次借款中都从出借本金中预先扣除了利息,且双方约定月息高达20%,折合年息240%,利率标准已远远超出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小李已给付的高额利息将折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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