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登记表能否等同于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0-10-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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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在实际用工中,大量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实践中大量的劳动用工只有登记表而无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档的招(用)工登记表,虽然会带有劳动合同的部分构成要素,但是,并不能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因为,招(用)工登记表并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协商确定;而是劳动者填写登记表之后,由用人单位单方确认的。
更为重要的是,招(用)工登记表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法明确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招(用)工登记表无法等同于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却是认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考核标准之一。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必然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事实劳动关系应以用工为前提。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实际履行了劳动关系,即双方在事实上确立了劳动关系。为维护未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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