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使用假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
一般公司都有自己的财务部门,负责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报销记账等财务工作,涉众型互联网金融案件有着
借款人故意隐瞒事实,违反规定,以自己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利用多个网络借贷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借款总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确定犯罪嫌人的吸收金额时,应当重点审查、运用以下证据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根据犯罪嫌疑人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但以下金额不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
(1)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合谋或者明知借款人存在违规情形,仍为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非法集资涵盖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客观上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集资,主观
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滕某某、姜某某、唐某某等人注册成立成都贝亨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