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讨加班费奔走10年,加班事实由谁来举证?
【女子为讨加班费奔走10年】重庆市民唐丽华(化名)为给万把块钱的加班费讨一个“说法”,奔走了将近10年。从区县法院的一审、到中级法院的二审、再到高级法院的再审,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获改判,唐丽华的诉求最终得以实现。据了解,唐丽华和重庆当地的一家超市订立了劳动合同约定,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为2011年2月17日至2014年3月31日。工作一段时间后,唐丽华发现,雨润超市并未执行合同约定,然而,自己并没有拿到这部分加班费用。她向单位反映了这一问题,但沟通多次并无结果。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结果后,2012年8月6日,唐丽华将雨润超市告上法庭。经审理,最高法认定,唐丽华的工作时间为每周6天,每天工作8小时,加班时间70天,应得休息日加班费用为9898元。
网友热评:
1. 希望多一些这样较真的人,违法成本太低,维权太难了。
2. 真是难啊,特别是我们这种在外打工的人,很多工作都说不清楚。
3. 不知道什么时候加上一条,诉讼期间劳动者成本及诉讼成本由败诉方支付,再加点惩罚性质。
4. 每次看到这样的话题,都能勾起自己被欠薪的伤心往事。
5. 真真儿地佩服,10年啦可想而知这其中包含多少考验。
今日学法:加班事实由谁来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在大多数劳动者看来,自己搜集加班证据,谈何容易。
所以建议事前保存证据与事后创造证据,实践中,劳动者能提供的事前证据主要有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条、银行工资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工作记录等;劳动者事后主要通过与单位负责人的录音创造固定加班事实的证据。具体包括:
1.加班考勤记录:一般公司就存一份在人事部门,劳动者应争取拿到考勤记录的复印件,作为表面证据以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如用人单位拒绝拿出原件,将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复印件也能防止用人单位伪造、篡改考勤表。
2.书面形式通知加班:以书面形式通知加班的在实践中很少见,如有邮件通知的,可截屏保留。
3.工资条:工资条往往用在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的加班费低于法定加班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能反面证明了劳动者加班的事实。
4.同事证人证言:至于单位一同加班的同事,除了一同主张权利或该同事已调离该单位的,实践中没有几个人会作证,因为一旦作证既得罪人还丢了饭碗。
5.工作记录的证据:平日延长加班或休息日加班时,只要做个有心人还是可以保存一些工作内容的证据,比如周六给客户发邮件的截图、或复印寄送快递的回单(回单上通常注明日期和文件内容)、经手的销售记录或出库单。
6.保存员工手册: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就在员工手册上规定了周六为上班时间,员工施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却没有劳动部门关于施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劳动者将盖有公章或部门领导签字的员工手册予以复印即可。
7.报销记录:现在很多企业这样规定,加班晚上8点以后你可以打车回家,之后单位报销,那么单位在报销的时候,可能需要你填写一个报销的理由,那你可以把这些文件复印一份留下来。
8.事后创造录音证据:在用人单位尚未警觉的情况下,通过与负责人的对话录音固定曾经加班的事实。录音谈话的内容需要精心准备,建议事先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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