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并非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时间:2021-06-02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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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实施条例规定可以看出,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例外情形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就是说,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 本案中,双方第三次签订合同时,订立的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员工说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她的真实意思,但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行为的情况下,这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体现,所以法院不支持员工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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