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同一转让行为,出现数份协议,哪份为准?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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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任芳芳律师方正法评

实践中,经常出现同一股权转让行为,对应数份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形,很多协议约定内容还存在矛盾。那么,先后签订数份股权转让协议不一致,究竟以哪份为准呢?
出现数份股权转让协议的原因

一类是交易双方在缔约或者是履行过程中,形成了数份股权转让的书面协议,但未明确协议之间是否构成变更替代,因此产生哪份协议为准的争议;
另一类是交易双方出于避税的目的,形成一份专门用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集中表现为备案的股权转让价款低于实际履行价款,此类出于避税目的形成的协议,本身因违法性质或者双方虚伪意思表示,存在效力瑕疵。
判断协议效力的考量因素

判断出哪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尤为重要。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不能单纯地拘泥于股权转让协议及其文字表述,忽视其实质的商行为内容,而应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订约行为、履行行为等因素,通过审核各份文件签订的时间、审核股权转让协议中是否有效力约定条款(或者排他性条款)等途径,甄别出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对应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而确认其效力。《民法总则》出台后,也可以直接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确认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来处理类似案件。
实务中的处理办法

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的一般都是基本条款,有的工商局不接受非格式股权转让协议,甚至有的工商局要求从工商局后台直接输入转让的股权、金额等自动生成格式股权转让协议,所以,在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法涵盖双方的转让内容,需另制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明确两个协议之间的优先效力。同时提醒,出于避税等非法目的形成的协议,系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当事人要求按备案合同履行不予支持,所以建议不要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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