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北京生育津贴的申领条件是什么?生育津贴的申领流程有哪些?

时间:2021-08-1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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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生育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项,它是指在职工因为生育子女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止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协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报销需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分娩之前,用人单位已连续给参保人足额缴纳10个月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一、2021北京生育津贴的申领条件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二、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应当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2、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三、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所提供的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只能使用一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完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应在上述相关证明上加盖“已申领生育津贴”印章。

 

四、参保人员在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前办理的《生育服务证》,以及在本通知印发前办理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在本通知印发后可继续作为领取生育待遇的证明。

 

参保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了相关证明,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不能继续使用。

 

二、生育津贴的申领流程是什么?

 

1、提交材料

 

首先要进行报表填报

 

登录社保网上平台,通过“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支付”-“生育保险各类表样”项下,下载、填写并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2份。

 

分娩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户籍人员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第三个及以上子女)原件。

 

2.非北京户籍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如在2012年1月1日以前分娩或引、流产的,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诊断证明书》若为非中文材料需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并同时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及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一年内有效)。

 

以上材料使用A4纸。

 

引、流产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使用A4纸。

 

2、去经办机构办理

 

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提交材料后,领取《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并签字确认。

 

3、待遇发放

 

选择单位发放的,于申领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后应及时支付至申领职工本人;选择银行代发的,款项于次月中旬发放到申领人个人账户。

 

特别提醒:此项业务可全月(工作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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