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定制止家暴可认定见义勇为,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时间:2021-12-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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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制止家暴可认定见义勇为】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12月2日表决通过《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将于2022年3月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四种类型: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主要包括: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拘禁、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条例》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报告家庭暴力行为;公民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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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评:

1. 这个反家暴条例全国各省市可以抄下作业,支持,点赞!

2. 起到非常积极地现实作用,给见义勇为增加了信心。

3. 每个人都给予被家暴者一些关怀,或许他们更有勇气走出施暴的家庭。

4. 保护弱者,全国统一标准,全民提高保护意识,让家真正成为每个人的安全港湾。

5. 那我下次看见一定会去见义勇为的,把家暴者弄开。

 

今日学法: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表现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

 

(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协助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

 

(四)抢险、救灾、救人的;

 

(五)其他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十一条  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

 

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等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见义勇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公安机关发现见义勇为的,应当告知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享有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权利;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可以直接确认。

 

 

第十二条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见义勇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确有特殊原因逾期申报、举荐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线索。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举荐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决定,并告知申报人、举荐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符合见义勇为人员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公安机关对见义勇为调查核实时,见义勇为受益人、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隐瞒、歪曲事实。

 

 

第十四条  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二)嘉奖;

 

(三)记功;

 

(四)颁发奖金;

 

(五)其他奖励。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称号包括“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省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省有特别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对事迹突出,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省“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对事迹突出,在本省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授予市“见义勇为模范”和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报授予其见义勇为称号。

 

见义勇为称号评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开展见义勇为称号的授予和申报工作。对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授予和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对需要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申报。

 

 

第十七条  被授予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人员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被授予省、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应当珍视荣誉,自觉维护见义勇为称号的声誉。

 

 

第十九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奖金,奖金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可以给予见义勇为人员一定数额奖金,并可以为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办理人身保险等。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可以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除见义勇为称号以外的奖励。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可以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授予“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事迹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等情况需要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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