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起诉离婚儿媳支付房租,法院如何处理?

时间:2024-12-0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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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与儿媳离婚后,婆婆向前儿媳追讨房租、物业费、供暖费等。但前儿媳却坚称,房屋是婆婆自愿提供用于婚后生活的,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婆婆将前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儿媳支付房租、物业费、供暖费共计7万多元。近日,密云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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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案情介绍:

 

2018年3月,高老太与其儿子小张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小张,约定租期5年,租金每月3000元,实行半年一上交,由小张负责水、电、物业、供暖费等项费用。

 

2018年9月,小张与孙女士登记结婚。几年后,夫妻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决定分居,孙女士于2021年5月搬离涉案房屋。不久后,小张与孙女士办理离婚登记。经法院查证,涉案房屋在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物业费、供暖费均系由高老太实际支付。

 

法院裁判:

 

本案中,高老太与小张虽签订了《租房协议》,但小张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每半年向高老太上交租金,且一直由自己母亲支付涉案房屋的物业费、供暖费,该行为特征与《租房协议》约定不符,也不符合房屋租赁的通常特征。

 

父母为子女提供住房,符合当地风俗习惯,且高老太与小张之间《租房协议》签订于夫妻二人登记结婚前,在小张与孙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也并未按照《租房协议》相关表述按期支付租金,物业费、暖气费等相关费用也是由高老太支付。现高老太主张小张、孙女士支付租金、物业费、供暖费,有悖常理。结合高老太与小张系母子关系,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双方之间并无真实的租赁房屋意思表示,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当属无效,所以孙女士均不负有向高某支付租金、物业费、供暖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其中,“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在个案中,如何判断“意思表示真实”,决定了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实践中,判断“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应结合民事交易的背景和目的、各交易主体是否有履行协议的真意、协议条款的合理性等因素,对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审查。

 

本案中,小张与孙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符合父母为子女提供住房的地区风俗习惯,小张与孙女士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行为,应视为高老太对子女的帮扶。

 

因此,高某与张先生没有建立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意思表示,双方所签协议无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认定该租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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