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险遇到执行,保险还能不能“保险”?
在日常生活中,有的人会将银行存款做投资去购买分红型保险,还有部分被执行人就是为了规避执行就把钱款购买保险或者其他理财产品,从而使得执行法官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那么对于被执行人购买的保险或者是理财产品,法院是如何执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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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销售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追偿权一案,经范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传统财产可供执行。但经向保险公司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数笔分红型、万能型保险,保单现金价值足以将欠款偿还完毕。在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充分释法说理后,被执行人仍然执迷不悟,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保单现金价值进行了扣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其中包括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
保险不是逃避执行的避风港,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司法的公正不容亵渎。任何妄图利用保险机制的复杂性或隐蔽性来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在严密的司法审查下无所遁形。奉劝某些试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不要幸存任何侥幸心理,及时履行法定还款义务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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