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的排除情形有哪些?审理期限是多久?

时间:2024-05-0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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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瘦身版”,以小、简、快为特点,对标的额小、争议小、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通过简化程序、高效优质地快审快结,并实行一审终审,实现简化诉讼程序和不减损当事人诉权相结合,公正和效率并重的司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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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诉讼程序的排除情形有哪些?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法条解析:本条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后新增的一条,规定了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为小额诉讼程序设置“排除清单”,六种类型的纠纷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避免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的滥用或不当适用。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方式及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法条解析: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与简易程序的审限相区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为二个月,同时规定可有条件地延长一个月,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最长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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