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身上藏454只乌龟入境被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怎么判刑?
【男子身上藏454只乌龟入境被查】近日在广东珠海拱北口岸,一名内地旅客从澳门进境时步伐加快并假装打电话,引起了海关关员的警觉。经检查,该男子在背包及裤兜内共藏匿了454只活体乌龟。其中有虎纹麝香龟157只、刀背麝香龟103只、巨头麝香龟97只和东方动胸龟97只。
经调查,涉事男子严某为在澳门务工人员,有多次收取带工费,为他人走私物品记录的违法记录。据了解,市场上麝香龟售价在300块钱左右,而在数年之前还只价值50到100元钱。
经拱北海关技术中心鉴定,上述活体龟均属于濒危物种,并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此类案件不仅威胁到濒危物种的生存,也破坏了生态平衡,对整个生态环境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网友热评:
1. 这乌龟被人当赚钱工具还差点丧命,就不能好好保护濒危物种,非得搞这些非法勾当吗?
2. 保护濒危物种,人人有责,我们要爱护自然,守护万物生灵。
3. 带这些东西进来到底是干嘛的?怎么总有人心存侥幸。
4. 这些人不知道入境前要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吗?
5. 现在有不少人喜欢养乌龟宠物,估计这454只能卖不少钱把!
法律知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怎么判刑?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该罪是从国际野生动物贸易的角度出发,对于我国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相关珍贵动物,或者未经国家野生动物批准,擅自进出口珍贵野生动物则构成本罪,但是如果并非我国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则不构成本罪,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或者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释〔202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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