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详细内容规定

时间:2019-11-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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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时难免会遇到一些劳动纠纷,这时就需要劳动合同法来帮助劳动者解决纠纷,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用人单位如果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完全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律条文来以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司法解释也可以作为法官断案的法律依据。那么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的详细内容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和小编一起去了解下吧。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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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赔偿。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公司应该向你支付双倍工资。

二、作为劳动者你可以到人社局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实践中一般监察投诉受理的是团体案件,建议你准备好相关材料(比如能证明你与公司形成实施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工资流水、工牌、打卡记录、邮件信息等材料。)去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进行劳动仲裁,这类案件是仲裁前置的,直接向法院申请,法院不会受理。#工资##疫情是否会影响大家工资# 

三、个人建议你在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之前最好能和公司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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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一、《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
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四、有关劳动合同法的现实案例

朋友在一私人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上了十一年班,现在该子公司被另一集团收购,面临裁员,但该公司想将她安排在另一家有合作关系的公司里上班,工资待遇比现在低,明摆着想让她自动离职而避免赔偿,朋友在公司里是有能力的,也不是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劳动合同法也没有这一块的说法,请问大家在这种情况下我朋友该怎么办? 
你给我说一下你朋友这种情况的几个要点:1、你朋友工作11年,已经达到了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2、母公司收购现在工作的公司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母公司无权要求你朋友进行调岗或到其他公司任职,这个是有权拒绝的。3、你朋友拒绝如果被裁,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最高是两倍,违法解除的赔偿额度,即22个月的赔偿。4、也可以接受调岗到现在的公司,但是要求新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从11年前那个期限开始计算,如果涉及到离职补偿、工龄计算,合同续签的,应当把前后劳动合同的工作期间连续计算,保证自己享有的权益。 

首先,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工作单位及岗位。我跟你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凭什么把我安排在别的公司上班?又不是劳务派遣合同。 
其次,注意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防止公司耍流氓。 
第三,如果公司单方面解雇,或者通知不用来上班,则可以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公司要求签订带有“劳动者自动离职”或者“劳动者申请离职”等字样的文件,可以拒绝签署。 
第四,如果公司并未提出解雇,终止劳动合同,则需要继续上班正常打卡。 
第五,做好劳动仲裁的准备。 


五、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履行。

 

1、劳动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劳动合同依其是否合法,分为两种:一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合同。二是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

 

2、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发生如下变化,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一是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二是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也可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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