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简历被解聘,能否索要工资

时间:2020-06-16 20:30:5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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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一个月前,一家汽车4S店曾发布高薪招聘数名汽车修理工的广告,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持有驾照,且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而邱某虽略懂一些汽车电路知识,但没有专门从事过汽车维修的工作,不过为了获得该份工作,他还是前往应聘,并自称完全符合4S店所提出的招聘条件,不但具有8年维修经验,而且精于查找、修理各类故障。4S店听完邱某的介绍,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可4S店很快发现邱某不但不能胜任工作,甚至连许多基本常识都不懂,从而对邱某的自荐材料产生了怀疑。在4S店的一再追问下,邱某不得不说出了真相。4S店当即以邱某欺诈应聘为由,决定将其解聘,并拒绝支付邱某已上班期间的工资。那么,4S店的做法对吗?
【律师说法】
一方面,4S店与邱某所签的劳动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在4S店已对招聘条件有着明确要求、汽车修理属专业性很强工种的情况下,邱某明知自己不能胜任工作,甚至连许多基本常识都不懂,却仍故意隐瞒真相、伪造工作简历,自称具有8年维修经验,精于查找、修理各类故障,不仅明显违反了自身的如实告知义务,还因已经误导4S店发生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愿与邱某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而构成民事欺诈。对一方实施欺诈行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项已明确为无效劳动合同,且第39条第(五)项还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4S店有权将邱某解聘。
另一方面,4S店应当向邱某支付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也指出,“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虽然邱某有过错,但因该过错的存在并不能改变邱某已经为4S店提供劳动的事实,决定了4S店照样不得拒绝向邱某支付工资,只不过其可以作出适当调整,如降低至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而不必按合同约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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