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娱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时间:2020-08-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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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娱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于某与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日签订固定期限的“艺人签约合同书”,约定于某在公司担任网络主播,保底薪资1300元。后于某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无故拖欠2016年6月至8月工资,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确认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公司则提出,“艺人签约合同书”应属于民事合同,双方应属于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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