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否认工伤员工身份律师援助确认劳动关系

时间:2020-06-16 20:31:4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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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系武乡县人。2016年3月经朋友介绍到太原市某消防工作室工作,岗位为安装消防设施,每月工资3000元至5000元不等。2017年1月14日,张某被单位派至某银行安装消防设施,不慎从2米多的高空摔下受伤,当即被工友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住院140余天。住院期间,单位支付部分医疗费26万余元,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无奈,张某和家属到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援助。
评析
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冯峥律师办理此案。冯律师详细了解案情,认为张某受伤比较严重,建议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因张某与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律师帮助张某整理能够证明张某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单位通讯录、单位旅游合影照片、工资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工友证言等,起草仲裁申请书要求确认张某与太原市某消防工作室存在劳动关系,在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
庭审中,单位委派的代理人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双方是承揽关系,张某只是在工作室承揽业务。律师帮助张某举证质证,阐明法律观点。承揽关系是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成果后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交付成果方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和相应报酬作为对价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劳动者还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除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外,还应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具体到本案,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如集体照、单位通讯录、单位微信群聊天记录均能证明双方是劳动关系,而对方提出承揽关系却没有相应的承揽合同证明,因此双方是劳动关系。经审理,仲裁委裁决双方张某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又起诉至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律师继续援助张某,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判决张某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未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经确认劳动关系,张某正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律师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在打工过程中要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收集保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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