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如何运用证据规则

时间:2020-06-16 20:34:3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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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荣幸能够在“司法改革大讲堂”的第一堂课就刑事辩护中的证据运用问题与大家进行讨论。这一期司法改革大讲堂共有九位老师,另外八位老师大多就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虽然我对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也有所研究,但我还是想和各位律师朋友分享一些关于证据运用的体会。今晚,我将结合案例与大家讨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培养怎样的证据法思维。
若干年前,我国法治建设、法院审判以及司法制度中均存在一种“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也主要是以实体为中心。在那个时代,律师大多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辩护,辩护词也基本按照犯罪构成四要件的顺序展开,比如犯罪主体不适格、犯罪客体不存在、犯罪主观方面没有犯罪故意、犯罪客观方面不具备犯罪行为和结果、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等。由此可见,那时的辩护局限在从构成要件展开辩护的这种单一模式。如果无罪辩护没有空间的话,辩护律师就再从量刑情节方面展开辩护,建议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些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件存在自首、立功、退赃、刑事和解等情节,等等。
站在今天,回望过去,可以发现这种单一实体模式的辩护方式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去年有多位律师请我为他们撰写的律师辩护案例集写序言,我仔细阅读这些精选案例后发现,自己的这种感受更加强烈了,那就是单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情节展开辩护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而环顾我们当前的辩护实践,一个新的动向已经出现,那就是要围绕证据问题展开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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