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收取的“天然气入户费”是否有依据?

时间:2020-07-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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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入住新房时不需要缴纳天燃气入户费。
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晋发改价监函〔2017〕785号《关于严格执行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等住房配套设施收费政策的提醒告诫函》第五条之规定:新建商品住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设施费用,应包含在住房价格中,不得另外向用户收取。
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计入住房成本的煤气工程费,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未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得收取。
凡2017年6月20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经营企业和房屋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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